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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955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楊博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955號

原告
吉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昌齡
被告
鍾謝秋菊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 萬元整,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25,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5,250元(貳萬伍仟貳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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