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95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955號
- 原告
- 吉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昌齡
- 被告
- 鍾謝秋菊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 萬元整,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25,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5,250元(貳萬伍仟貳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