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9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955號原 告 吉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昌齡 被 告 鍾謝秋菊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 萬元整,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25,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5,250元(貳萬伍仟貳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