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0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06 日
- 法官許炎灶
- 法定代理人王秀玲
- 原告玄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林志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028號原 告 玄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玲 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律師 被 告 林志強 黃裕仁 傅怡淵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2782號判例要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參佰陸拾參萬捌仟參佰捌拾捌元(即分配表所列原告未獲清償之金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貳萬零參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炎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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