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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028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許炎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028號

原告
玄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玲
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律師
被告
林志強

      黃裕仁

      傅怡淵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2782號判例要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參佰陸拾參萬捌仟參佰捌拾捌元(即分配表所列原告未獲清償之金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貳萬零參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炎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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