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02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028號
- 原告
- 玄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秀玲
- 訴訟代理人
- 洪士傑律師
- 被告
- 林志強
黃裕仁
傅怡淵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2782號判例要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參佰陸拾參萬捌仟參佰捌拾捌元(即分配表所列原告未獲清償之金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貳萬零參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