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0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077號原 告 蘿丹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育強 被 告 曾仁志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靜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