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10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107號
- 原告
-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炳輝
- 代理人
- 劉憶如
- 被告
- 棋盛物流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陳進賜
- 被告
- 人
- 被告
- 蘇太陽
一、原告因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參萬貳仟捌佰玖拾陸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伍仟壹佰伍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肆仟陸佰伍拾陸元。2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3 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