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14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147號
- 原告
- 呈銘精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湯碧緣
一、上列原告呈銘精工有限公司因請求清償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冠昶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柒萬零叁拾捌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陸佰陸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陸拾貳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添具繕本。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