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24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243號
- 原告
- 張正年
上列原告與被告年欣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公司股東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乃基於股東權而生,屬財產權訴訟,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應以原告如受勝訴判決所得受客觀上之利益定之。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於民國103 年5 月31日之股東會決議,惟其訴訟標的金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加十分之一定之,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該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