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3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365號原 告 捷禾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昊恩 被 告 許豐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1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6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