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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400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黃若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400號

原告
蔡雅惠
被告
上華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錫旺
被告
趙玉芬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係以原告主張應剔除被告所受分配額後,其應增加得受分配額為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即應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叁萬玖仟零貳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貳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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