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40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400號
- 原告
- 蔡雅惠
- 被告
- 上華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錫旺
- 被告
- 趙玉芬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係以原告主張應剔除被告所受分配額後,其應增加得受分配額為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即應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叁萬玖仟零貳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貳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