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4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456號原 告 耆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介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昌製粉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壹萬柒仟壹佰參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正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