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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5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8 日
  • 法官
    黃繼瑜
  • 法定代理人
    王啟銘

  • 原告
    達傑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吳宜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540號原   告 達傑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啟銘 被   告 吳宜純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有關被告應返還不當得利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參佰元;第二項有關被告應返還支票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貳拾捌萬伍仟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參仟零玖拾元,共計為柒仟參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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