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5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540號原 告 達傑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啟銘 被 告 吳宜純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有關被告應返還不當得利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參佰元;第二項有關被告應返還支票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貳拾捌萬伍仟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參仟零玖拾元,共計為柒仟參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