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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5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定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1 日
  • 法官
    王士珮
  • 法定代理人
    王伶圭、莊碧霞

  • 原告
    寰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遠東世紀興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552號原   告 寰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伶圭 訴訟代理人 黃繼儂律師 被   告 遠東世紀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碧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定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尤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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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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