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5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定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552號原 告 寰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伶圭 訴訟代理人 黃繼儂律師 被 告 遠東世紀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碧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定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尤朝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