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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5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30 日
  • 法官
    邱景芬
  • 法定代理人
    秦秋子、莊忠進

  • 原告
    富球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濟懋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571號原   告 富球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秋子 被   告 濟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忠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景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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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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