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5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571號原 告 富球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秋子 被 告 濟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忠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景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