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61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616號
- 原告
- 瑞璟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榮政
- 訴訟代理人
- 楊鈞國律師
- 被告
- 泰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朝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零玖萬伍仟貳佰捌拾玖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