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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61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許炎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616號

原告
瑞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榮政
訴訟代理人
楊鈞國律師
被告
泰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零玖萬伍仟貳佰捌拾玖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炎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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