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6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0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616號原 告 瑞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榮政 訴訟代理人 楊鈞國律師 被 告 泰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零玖萬伍仟貳佰捌拾玖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炎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