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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68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681號
原   告
築圓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鵑如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威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0萬200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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