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681號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681號
- 原 告
- 築圓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鵑如
-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威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
-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 60萬200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 內補繳,如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