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81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812號
- 原告
- 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嵩嶽
- 被告
- 科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巧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壹佰零伍萬貳仟伍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叁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