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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8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8 日
  • 法官
    張谷輔
  • 法定代理人
    謝嵩嶽、張巧韻

  • 原告
    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科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812號原   告 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嵩嶽 被   告 科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巧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壹佰零伍萬貳仟伍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叁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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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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