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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81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張谷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812號

原告
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嵩嶽
被告
科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巧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壹佰零伍萬貳仟伍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叁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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