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8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08 日
- 法官張谷輔
- 法定代理人謝嵩嶽、張巧韻
- 原告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科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812號原 告 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嵩嶽 被 告 科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巧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壹佰零伍萬貳仟伍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叁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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