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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973號

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張谷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973號

原告
王文德
訴訟代理人
鄭曄祺律師
被告
冠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鴻祥
被告
昶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致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叁萬陸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陸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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