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97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973號
- 原告
- 王文德
- 訴訟代理人
- 鄭曄祺律師
- 被告
- 冠昶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鴻祥
- 被告
- 昶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致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叁萬陸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陸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