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98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983號
- 原告
- 黃素梅
- 被告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法定代理人
- 張清埤
- 被告
- 行政院
- 法定代理人
- 江宜樺
- 被告
- 立法院
- 法定代理人
- 王金平
- 被告
- 山水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21世紀不動產)
- 法定代理人
- 蔡雪娥
蔡建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訴之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應為之聲明或陳述,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4 款、第244 條第1 項第1 、2 、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57號裁定移送至本院,惟原告未於起訴狀內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所依據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何,故本件之起訴程式尚有欠缺,且致本院無從據以認定訴訟標的金額或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所依據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即原告之請求係依據何項法律規定)。
㈡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例如:被告應對原告為如何之給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