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983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983號

原告
黃素梅
被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張清埤
被告
行政院
法定代理人
江宜樺
被告
立法院
法定代理人
王金平
被告
山水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21世紀不動產)
法定代理人
蔡雪娥

      蔡建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訴之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應為之聲明或陳述,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4 款、第244 條第1 項第1 、2 、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57號裁定移送至本院,惟原告未於起訴狀內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所依據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何,故本件之起訴程式尚有欠缺,且致本院無從據以認定訴訟標的金額或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所依據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即原告之請求係依據何項法律規定)。

㈡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例如:被告應對原告為如何之給付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