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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983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983號

原告
黃素梅
被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張清埤
被告
行政院
法定代理人
江宜樺
被告
立法院
法定代理人
王金平
被告
山水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雪娥

      蔡建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33,514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33,514元,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7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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