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98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983號
- 原告
- 黃素梅
- 被告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法定代理人
- 張清埤
- 被告
- 行政院
- 法定代理人
- 江宜樺
- 被告
- 立法院
- 法定代理人
- 王金平
- 被告
- 山水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雪娥
蔡建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33,514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33,514元,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7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