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0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08號
- 原告
- 立楚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清波
- 被告
- 陞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可捷
- 被告
- 立特節能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保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契約承擔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70,41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7,3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