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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097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邱靜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097號

原告
邱錫井
原告
邱建良
兼上2人
訴訟代理人
邱坤益
被告
五福電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第77條之2 第2 項等規定,以原告請求返還之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不併算其價額,故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零叁萬肆仟叁佰叁拾元(計算式:41,500元/㎡×49.02㎡=2,034,330元,即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乘以面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壹仟壹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靜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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