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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124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張谷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124號

原告
堅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友燾
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律師
被告
偉利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伍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20,000 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48,000元/ 平方公尺×占用面積40平方公尺=1,92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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