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15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151號
- 原告
-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凃志佶
- 代理人
- 徐耀臨
- 被告
- 靜積鋼製家具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藍金蓮
一、原告因代位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捌拾肆萬貳仟捌佰玖拾壹元,應繳裁判費玖仟貳佰伍拾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捌仟柒佰伍拾元。
(二)請向本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