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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16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張正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161號

原告
貝勒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粘郁樺
被告
蘇清海
被告
銘鋼鋼鐵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坤山
被告
福澤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蘇信義
被告
鵬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女祐
被告
林茂良
被告
尚智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尚傑
被告
程竑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邱榮城
被告
鋼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孫生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壹拾貳萬伍仟參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貳仟零捌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正亞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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