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201號聲 請 人 茂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奉文 代 理 人 鄒純忻律師 林思勻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 款之規定,聲請除權判決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正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