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2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公司解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258號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亞創薪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亞創薪媒體有限公司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相對人亞創薪媒體有限公司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此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可稽,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故本件應徵聲請費2,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