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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258號

聲請裁定公司解散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葉靜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258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亞創薪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亞創薪媒體有限公司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相對人亞創薪媒體有限公司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此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可稽,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故本件應徵聲請費2,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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