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1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322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322號

再審原告
蔡宗霖
再審被告
劉融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03 年度小上字第9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 元,而本件係就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為1,500元。茲依同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322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