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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337號

確認對於提存款無所有權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邱靜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337號

原告
敦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照雄
被告
蔡昌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對於提存款無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叁拾伍萬貳仟肆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肆仟壹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靜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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