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33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337號
- 原告
- 敦佑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照雄
- 被告
- 蔡昌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對於提存款無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叁拾伍萬貳仟肆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肆仟壹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337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對於提存款無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叁拾伍萬貳仟肆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肆仟壹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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