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42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427號
- 原告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金豐
- 被告
- 數位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炳榮
鄭俊堅
王得福
陳建山
吳水榜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88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16,93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439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供證明之證據)之準備書狀1 份,並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