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5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521號原 告 郭建志 原 告 金永裕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麗敏 原 告 啟暘熱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雅萱 原 告 金莘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亮 被 告 羅莎艾倫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鄭致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下: 一、原告郭建志部分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玖萬參仟參佰貳拾壹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 二、原告金永裕工業有限公司部分為貳佰伍拾壹萬參仟肆佰伍拾伍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伍仟玖佰肆拾捌元。 三、原告啟暘熱傳科技有限公司部分為貳佰伍拾玖萬伍仟貳佰零捌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陸仟柒佰肆拾元。 四、原告金莘金屬工業有限公司部分為捌拾貳萬貳仟壹佰柒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玖仟零參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