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5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536號原 告 柏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舜睦 被 告 聯榮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秀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佣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壹萬ꆼ仟玖佰貳拾ꆼ元,應繳裁判費捌仟玖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捌仟肆佰貳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陳怡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