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54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547號
- 聲請人
- 九山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榮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本件聲請宣告破產之聲請費用,應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即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計徵費用。查本件聲請狀所附之資產負債表所示,聲請人之資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334,367,576元,則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6款規定,應徵聲請費5,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