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5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547號聲 請 人 九山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本件聲請宣告破產之聲請費用,應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即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計徵費用。查本件聲請狀所附之資產負債表所示,聲請人之資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334,367,576元,則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6款規定,應徵聲請費5,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明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