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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547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高明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547號

聲請人
九山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本件聲請宣告破產之聲請費用,應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即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計徵費用。查本件聲請狀所附之資產負債表所示,聲請人之資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334,367,576元,則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6款規定,應徵聲請費5,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明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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