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57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570號
- 原告
- 鴻勝樹脂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志琛
- 被告
- 誠都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天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伍萬陸仟捌佰捌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肆佰捌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玖佰捌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