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5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615號

撤銷贈與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徐玉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615號

原告
李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淑靜、陳玉花間請求撤銷贈與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撤銷贈與標的坐落地號、建號及門牌號碼,並提出上開房地之土地及建物謄本,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贈與契約等事件,並未載明撤銷贈與之標的物,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起訴,尚於法未合。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撤銷贈與標的坐落之地號、建號及門牌號碼,並提出上開房地之土地及建物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余承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615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贈與契約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