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61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615號
- 原告
- 李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淑靜、陳玉花間請求撤銷贈與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撤銷贈與標的坐落地號、建號及門牌號碼,並提出上開房地之土地及建物謄本,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贈與契約等事件,並未載明撤銷贈與之標的物,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起訴,尚於法未合。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撤銷贈與標的坐落之地號、建號及門牌號碼,並提出上開房地之土地及建物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