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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6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15 日
  • 法官
    黃若美劉以全陳威憲
  • 法定代理人
    高新明、簡維德

  • 原告
    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鼎承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660號原   告 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新明 被   告 鼎承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維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拾貳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壹佰ꆼ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劉以全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尤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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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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