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66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660號
- 原告
- 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新明
- 被告
- 鼎承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維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拾貳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壹佰ꆼ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