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6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0 日
  • 法官
    楊千儀
  • 法定代理人
    徐鴻煥

  • 原告
    飛狼露營旅遊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許家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675號原   告 飛狼露營旅遊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鴻煥 被   告 許家珍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李惠茹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