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6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20 日
- 法官楊千儀
- 法定代理人徐鴻煥
- 原告飛狼露營旅遊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許家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675號原 告 飛狼露營旅遊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鴻煥 被 告 許家珍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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