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68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680號
- 原告
- 造鑫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國鑫
- 訴訟代理人
- 張敏玲律師
- 被告
- 靜積鋼製家具有限公司
- 兼上1人
- 法定代理人
- 藍金蓮
-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繆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41,4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0,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