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7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736號原 告 褚金宗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律師 上列原告褚金宗與被告寶利達土地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壹拾貳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捌佰捌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