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7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20 日
- 法官高文淵
- 法定代理人張晉維、蔣玲娜
- 原告東洲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遠東世紀廣場第一期管理委員會、邱富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744號原 告 東洲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晉維 訴訟代理人 朱日銓律師 被 告 遠東世紀廣場第一期管理委員會 兼法定代理人 蔣玲娜 被 告 邱富如 一、原告因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肆萬陸仟玖佰零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ꆼ佰ꆼ拾伍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陸仟捌佰ꆼ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莊川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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