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82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821號
- 原告
- 大將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建文
- 被告
- 新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立娟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157,55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9,00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38,508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