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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89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李世貴許瑞東張惠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899號

原告
米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善傑
被告
松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俊鴻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柒萬捌仟零伍拾壹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仟零捌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張惠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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