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9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905號原 告 廣欽文雲系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水欽 被 告 謝明憲即明森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貳佰柒拾伍萬壹仟捌佰參拾壹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貳佰捌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柒佰捌拾捌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