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92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925號
- 原告
- 秀卡司娛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士毅
- 被告
- 鼎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千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40,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0,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