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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004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004號

原告
陳漢昌
被告
宋明宗
被告
糕豐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天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78,320元(參見本院卷第26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5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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