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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0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1 日
  • 法官
    游涵歆

  • 當事人
    地漾配管材料有限公司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038號原   告 地漾配管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聖峰 被   告 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儀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肆萬捌仟柒佰柒拾叁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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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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