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0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038號原 告 地漾配管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聖峰 被 告 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儀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肆萬捌仟柒佰柒拾叁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