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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040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賴彥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040號

原告
薩摩亞先俊有限公司(Firstsmart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李琇足
訴訟代理人
張逸婷律師

上列原告薩摩亞先俊有限公司與被告津鼎電子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77萬4000元,折合新臺幣貳仟叁佰柒拾陸萬柒仟貳佰壹拾捌元【以起訴時即民國103 年11月5 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 元兌換新臺幣30.707元計算,計算式:774000×30.707=0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壹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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