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06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069號
- 原告
- 承峰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承峰
- 被告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大溪稽徵所
- 法定代理人
- 任開月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著有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經查,原告訴之聲明係主張本院100 年度司執助字第3338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所為之分配表,有關被告所分配之債權額新臺幣柒萬玖仟叁佰叁拾壹元不應為分配,而應將其債權額分配原告新臺幣陸萬叁仟捌佰柒拾陸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受分配金額之利益為據,核定為新臺幣陸萬叁仟捌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