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11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117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 訴訟代理人
- 陳玉燕
- 被告
- 雅鈞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張彩秀
一、原告因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雅鈞有限公司、張彩秀、蔡佳憓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雅鈞有限公司、張彩秀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伍拾玖萬伍仟陸佰參拾肆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拾壹萬肆仟零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拾壹萬參仟伍佰捌拾元。2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