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2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0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228號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謝京燁 被 告 弘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必謨 被 告 黃鉅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捌萬叁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仟伍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