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22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228號
- 原告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忠鏗
- 訴訟代理人
- 謝京燁
- 被告
- 弘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必謨
- 被告
- 黃鉅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捌萬叁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仟伍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