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2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張誌洋
- 法定代理人童兆勤、陳鈞鴻
-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全盛旅行社有限公司法人、盧正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235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全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鈞鴻 黃碧華 羅斯奇 葉吉倫 鄧彩嫻 曾健修 楊寶蓮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盧正芳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全盛旅行社有限公司、盧正芳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肆拾壹萬壹仟壹佰玖拾元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伍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伍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2份(並附證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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