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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2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
    張誌洋
  •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陳鈞鴻

  •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全盛旅行社有限公司法人盧正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235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全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鈞鴻 黃碧華 羅斯奇 葉吉倫 鄧彩嫻 曾健修 楊寶蓮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盧正芳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全盛旅行社有限公司、盧正芳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肆拾壹萬壹仟壹佰玖拾元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伍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伍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2份(並附證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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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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