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23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235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被告
- 全盛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鈞鴻
- 法定代理人
- 黃碧華
- 法定代理人
- 羅斯奇
- 法定代理人
- 葉吉倫
- 法定代理人
- 鄧彩嫻
- 法定代理人
- 曾健修
- 法定代理人
- 楊寶蓮
- 法定代理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盧正芳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全盛旅行社有限公司、盧正芳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肆拾壹萬壹仟壹佰玖拾元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伍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伍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2份(並附證據)。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