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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235號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張誌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235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告
全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鈞鴻
法定代理人
黃碧華
法定代理人
羅斯奇
法定代理人
葉吉倫
法定代理人
鄧彩嫻
法定代理人
曾健修
法定代理人
楊寶蓮
法定代理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盧正芳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全盛旅行社有限公司、盧正芳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肆拾壹萬壹仟壹佰玖拾元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伍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伍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2份(並附證據)。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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