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261號原 告 百盛鑫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志 被 告 文隆空調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壹萬壹仟貳佰捌拾肆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貳佰陸拾壹萬壹仟貳佰捌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貳萬陸仟玖佰參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該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林瓐姍